被执行人田洪逸,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易祖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菊申请执行田洪逸、易祖华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田洪逸、易祖华偿还申请人刘菊借款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 9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申请人刘菊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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