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前进,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陈燕,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余法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了况小玲申请恢复执行杨前进、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杨前进偿还况小玲借款45 000元、陈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前进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2月24日、4月2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前进、陈燕的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杨前进、陈燕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有存款77.72元、55.13元;杨前进、陈燕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分别有存款0.97元、18.59元;杨前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有存款180.87元、陈燕无存款;杨前进、陈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分别有存款100.48元、27.78元。于4月2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杨前进、陈燕分别登记有房屋、但均无车辆登记。于4月28日向吴成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杨前进的下落,经调查,杨前进现已外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陈燕也外出,下落不明,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余法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