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林申请执行安运刚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8
申请执行人王林林。

法定代理人罗来信。

被执行人安运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林林申请执行安运刚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安运刚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林林抚养费人民币16,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3,228.50元、执行申请费147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运刚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林林的法定代理人罗来信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林林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罗平贵

审判员  冷劲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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