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罗来信。
被执行人安运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林林申请执行安运刚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安运刚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林林抚养费人民币16,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3,228.50元、执行申请费147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运刚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林林的法定代理人罗来信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林林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罗平贵
审判员 冷劲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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