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华申请执行毛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8
(2016)黔0327执4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吴兴华。

被执行人毛俊。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毛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吴兴华借款人民币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申请费950元。现因被执行人毛俊在履行20,000元后,对剩余执行标的51,150元与申请执行人吴兴华达成从2016年6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5,000元,直到付清为止的和解协议。因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和解履行期间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毛俊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吴兴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曾德成

审判员  罗平贵

审判员  冷劲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 雄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