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李世芬药品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8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袁逸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正芳,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世芬,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2015)仁行确执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世芬药品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世芬应缴纳罚款940254.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世芬已于2015年7月7日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红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黔仁)药行罚决(201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4日以本案申请执行的依据已被撤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要求本案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行确执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案不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肖朝阳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杨海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