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蒋家希,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海樱。
申请复议人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峰房开”)不服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执异字第5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称执行员强迫其与申请方和解、强迫其在执行笔录上签名,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其所主张的该项事实不成立。执行员在双方和解后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均属合法的执行行为,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查封、扣押后未予解除查封、扣押,所以,异议人要求法院撤销行笔录、恢复判决的执行、恢复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恢复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请求无理,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
复议人山峰房开称:执行法院裁定书认定的《执行笔录》程序违法,复议人在《执行笔录》上的签名系受引诱、欺骗、强迫,且显失公平。故请求撤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执异字第50号执行裁定;认定2015年8月27日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淑金签字的《执行笔录》无效;作出恢复原判决的裁定。
本院查明,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海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执行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召集蒋家希、罗海樱的委托代理人李淑金就案件的执行方式等进行协商,被执行方提出支付15万元并分期偿付(2015年9月15日前付5万元,2015年10月15日前付3.3万元,2015年11月15日前付3.3万元,2015年12月15日前付3.4万元)的方案,蒋家希表示同意,并同意在第一期履行后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则恢复法律文书的金额执行,双方在执行笔录上签字确认。此后,执行法院依法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第一期债务后,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罗海樱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2015年10月19日,山峰房开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另查明,双方于2015年8月27日签订《执行笔录》后,被执行人罗海樱分四次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支付该案的执行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该15万元执行款因熊文旋与山峰房开、蒋家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冻结。
本院认为,复议人的法定代表人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8月27日的《执行笔录》,该笔录有双方的签名确认,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复议人称受到欺骗、引诱、强迫,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请求认定《执行笔录》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执行笔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被执行人按照《执行笔录》分四次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支付该案的执行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已经履行了执行义务,复议人请求恢复原判决执行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因此,执行法院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执异字第5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耀星
审 判 员 田向东
代理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敬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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