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克宽,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阮尚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克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唐克宽应付给申请执行人阮尚涛65000元及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并承担执行费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唐克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唐克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唐克宽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阮尚涛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唐克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唐克宽采取司法拘留,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唐克宽尚欠申请执行人阮尚涛65000元及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及执行费875元。申请执行人阮尚涛以被执行人唐克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阮尚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勇贤
审 判 员 肖朝阳
审 判 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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