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邱明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明超,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宋显敖,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4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自贡天翔陶业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显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宋显敖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自贡天翔陶业制品有限公司案款369,385.00元、诉讼费3,42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49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贡天翔陶业制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表明如被执行人宋显敖未按协议履行时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贡天翔陶业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4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勇贤 审 判 员 肖朝阳 审 判 员 李彬虹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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