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苟开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母泽平。
委托代理人蔡仕金。
被执行人令狐小红,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36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令狐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59.00元、诉讼费2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令狐小红在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都支行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令狐小红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令狐小红在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都支行的存款(以734.00元为限)至仁怀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贵州省仁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酒都信用社;户名:仁怀市人民法院;帐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勇贤 审 判 员 李彬虹 审 判 员 肖朝阳
二○一六年五月一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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