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模芬与王远、刘必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7
申请执行人彭模芬,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王远,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刘必选,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彭模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远、刘必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远、刘必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彭模芬借款47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彭模芬与被执行人王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彭模芬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模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勇贤

 审   判   员    肖朝阳

审   判   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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