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驰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贤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二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邬伦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驰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邬伦波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3411.20元、案件受理费934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驰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邬伦波以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驰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邬伦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市法民二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勇贤
审 判 员 肖朝阳
审 判 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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