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温华,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陈科容,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赵温华,系赵温华之妻。
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仁执字第59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温华、陈科容所有的位于仁怀市中枢仁武大酒店旁钟显华的房屋六楼住房一套。现因被执行人赵温华、陈科容已履行了本案的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何利同意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温华、陈科容所有的位于仁怀市中枢仁武大酒店旁钟显华的房屋六楼住房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勇贤
审 判 员 肖朝阳
审 判 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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