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戴宗诚,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义勇。
被执行人梁明勇,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张国秀,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系被执行人梁明勇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26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郭坤虎申请执行梁明勇、张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梁明勇、张国秀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郭坤虎借款本金及利息660000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坤虎基于被执行人梁明勇、张国秀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6年5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坤虎基于被执行人梁明勇、张国秀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02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郭坤虎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梁明勇、张国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鸿
审 判 员 李小雪
审 判 员 吴波贤
二О一六年 五月 十日
书 记 员 刘运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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