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鼎风,福建省长乐市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现住独山县,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独山县伟达大酒店,住所地独山县麻万镇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李时琴,男,1964年8月5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现住贵州省独山县伟达酒店内。
申请执行人吴鼎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独山县伟达大酒店履行支付货款490 000元及逾期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83元、执行申请费725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独山县伟达大酒店暂无全额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因此,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按原调解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昌领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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