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字第01456号
申请执行人赵鑫,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李双霜,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47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赵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双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双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鑫借款38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双霜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鑫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双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双霜系贵州省仁怀市国家税务局退休人员,每月有退休工资5494元,因被执行人李双霜暂无履行能力,要求提取自己在贵州省仁怀市国家税务局的工资收入和年终奖励等来偿还案款,申请执行人赵鑫与被执行人李双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利息50000元,现被执行人李双霜尚欠案款380000元及利息5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5600元,共计439100元,申请执行人赵鑫同意提取被执行人李双霜的工资收入和年终奖励等来偿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待本院(2008)仁法执字第41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后,逐月提取被执行人李双霜在贵州省仁怀市国家税务局除保留2000元生活费以外的其他全部工资收入、年终奖励至申请执行人赵鑫的案款439100元清偿完毕为止。
该款由申请执行人赵鑫持本裁定书自行到贵州省仁怀市国家税务局领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勇贤
审 判 员 肖朝阳
审 判 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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