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贵州省某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某支付申请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款人民币32800.00元。
因被执行人罗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系某县某镇某村某小学教师,并有月工资收入 4000.00余元,该案被执行人罗某在2015年作为被执行人有案件仍在执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罗某在某县某镇某村某小学教师的月工资收入3000.00元(自将前案扣留完毕后起继续扣留至本院通知停扣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红光
审 判 员 刘文望
助理审判员 司涤非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岑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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