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燕武申请执行余玉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裁定书

2016-08-30 17:57
申请执行人周燕武,现住独山县。

被执行人余玉龙,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

申请执行人周燕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玉龙履行给付工程款6000元,并承担申请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余玉龙暂无履行义务能力,双方达成延期到2016年8月30日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周燕武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昌领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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