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马顺春,住独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燕武与被执行人马顺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马顺春与申请执行人周燕武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燕武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艾琪煊
")被执行人马顺春,住独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燕武与被执行人马顺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马顺春与申请执行人周燕武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燕武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艾琪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