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邓亁鸿。
被执行人潘家萍。
本院受理的姚能贵申请执行邓亁鸿、潘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施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邓亁鸿、潘家萍连带偿还原告姚能贵借款1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因被告邓亁鸿、潘家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姚能贵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邓亁鸿在施秉县交通局每月有工资收入5224.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邓亁鸿在施秉县交通局的工资收入2000元(从2016年6月起扣,直至扣足155450元为止),直接打入申请执行人姚能贵在中国建设银行施秉县支行的个人账户XXXX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林友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龙胜斌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舒圆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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