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剑河县剑白香猪特色食品有限公司、陈警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7
申请执行人: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凯里市韶山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龙立显,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剑河县剑白香猪特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剑河县屯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警,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警,剑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警向申请执行人偿还415.1865万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3918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剑河县人民法院(2015)剑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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