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姜志和、黄政美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7
申请执行人剑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罗世兴,局长。

被执行人姜志和,剑河县人。

被执行人黄政美,剑河县人。

本院在执行剑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姜志和、黄政美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于2016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姜志和人身及其经营门面进行搜查,得款1600元,尚欠18684元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姜志和有牌号为贵**2261的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被执行人黄政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黔2629执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押冻结了贵**2261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及车辆档案手续,因目前未能查找到车辆下落,故未能对该车辆实施扣押,被执行人姜志和、黄政美已外出务工,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详。经将执行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剑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剑)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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