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林岑诉龙胜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6
申请执行人黄林岑,剑河县人。

被执行人龙胜发,剑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林岑与被执行人龙胜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5)剑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92000元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龙胜发无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有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灰色),车牌号为贵***780,有房屋一套位于剑河县革东镇雅园小区*栋*单元***号,产权证号:2011*****,已抵押在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对该房屋依法查封。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剑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杨通明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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