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锦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5)镇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镇宁自治县致诚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执行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镇宁自治县致诚建筑材料租赁站人民币594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34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至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此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镇宁自治县致诚建筑材料租赁站及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万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建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