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步云,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谢林松,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夏欢欢,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
本院依据(2015)镇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县支行申请执行谢林松、夏欢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林松、夏欢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谢林松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县支行借本金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10635.24元;二、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6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被执行人夏欢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林松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谢林松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2451.24元至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此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县支行和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万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罗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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