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常亚玲。
被执行人李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国立公证处(2015)黔筑国立公经字第171号执行证书,受理了贵州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李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11日至12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第二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贵阳市云岩区三桥中路34号旺角金座5号楼1层21号商业用房,2015年12月12日肖杭以61.488万元最高价竞得。2016年2月15日至16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第三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贵阳市云岩区三桥中路34号旺角金座1号楼2层2号商业用房,2016年2月16日骆刚以17.3349万元最高价竞得。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李波名下的贵阳市云岩区三桥中路34号旺角金座1号楼2层6号、7号、9号,云岩区三桥中路34号旺角金座2号楼2层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作价226.29505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贵州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抵偿226.29505万元。
2016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贵州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贵州省贵阳市国立公证处(2015)黔筑国立公经字第17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阳市国立公证处(2015)黔筑国立公经字第17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潮波
审 判 员 陈 洪
代理审判员 谭华良
二○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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