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有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清、卢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2016-08-30 17:56
申请执行人罗有艳,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龚清,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被执行人卢明刚, 男, 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 镇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罗有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清、卢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龚清、卢明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罗有艳借款人民币138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973元。被执行人龚清、卢明刚未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龚清有位于镇宁自治县城关镇东大街农贸市场1幢2-2-2房屋一套可供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后,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卢明刚有位于镇宁自治县南街46号1-2混木结构房屋可供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龚清位于镇宁自治城关镇东大街农贸市场1幢2-2-2房屋一套的查封。

二、对被执行人卢明刚位于镇宁自治县南街46号1-2混木结构房屋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卢明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设置抵押及有妨碍执行的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限被执行人收到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查封财产偿还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万金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罗建北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