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县人。
被执行人张花龙,剑河县人。
被执行人欧干你,剑河县人。
被执行人田新九,剑河县人。
被执行人田窝翁,剑河县人。
被执行人方革动,剑河县人。
被执行人张立庆,剑河县人。
被执行人张受降,剑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正辉与被执行人张花龙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5)黔东民终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申请人损失4118.60元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革动的丈夫(吴某某)有存款23205.86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革东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方革动的丈夫(吴某某)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革东支行的存款1054.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杨通明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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