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谢某伟,剑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龙某美申请执行谢某伟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某伟长期外出务工,且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将执行情况反馈申请人后,其本人要求撤销执行,并自愿放弃在财产分割中原判决确定所享有的份额即申请执行的部分(被执行人谢某伟应付申请人10000元),赠予给被执行人谢某伟作为其子女的抚养费,不再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该款项,同时亦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的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剑河县人民法院(2015)剑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即被执行人谢某伟应付申请人龙某美车辆折价款10000元的部分终结执行;
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不予收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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