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王恋申请执行陈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6
申请执行人王恋,贵州福泉人,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经常居住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陈大斌,贵州瓮安人,经常居住地同上。

被执行人陈顺,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王恋、陈大斌诉陈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一、由被告陈顺偿还原告王恋、成大斌借款本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顺差欠申请执行人陈大斌、王恋借款三十万元及诉讼费二千九百元;二、被执行人陈顺自愿于2016年8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陈大斌、王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在逾期履行两年内,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俊丽

审判员  郑 橙

审判员  田筱锋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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