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黎海军,四川达县人,住所地四川省达县,经常居住地贵州省瓮安县猴场镇。
王胤滔诉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瓮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载明:“限被告黎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王胤滔借款人民币二万四千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5元,由被告黎海军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因黎海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黎海军差欠申请人王胤滔24000元及案件诉讼法225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16年4月2日 将上述款项一次性给付申执行请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申请执行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瓮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俊丽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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