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卢增碧申请执行冷德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6
申请执行人卢增碧,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冷德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担保人冷先明,男,汉族,贵州瓮安人,1955年12月7日生,住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

担保人廖祖荣,女,汉族,贵州瓮安人,1958年04月26日生,住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

卢增碧诉被告冷德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1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冷德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卢增碧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五千八百一十元八角;案件受理费73元。因冷德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2000元。申请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冷德强现差欠卢增碧共计3956.8元自愿于2016年7月30日以前偿还,案外人冷先明、廖祖荣自愿为冷德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22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俊丽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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