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继琰,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
被执行人谢仁美(担保人),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
赵洸将诉黄继琰、谢仁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黄继琰在本判决生效后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洸将人民币三万元;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黄继琰承担。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赵洸将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黄继琰差欠申请执行人赵洸将欠款30000元、诉讼费275元,共计30275元,被执行人黄继琰在2016年年前已给付10000元,今天给付10275元;二、余款10000元,被执行人黄继琰自愿于2016年6月10日前给付完毕;三、被执行人谢仁美(担保人)对该案案件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费350元已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确定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杨桥生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饶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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