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蔡仕全,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
王复忠诉蔡仕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蔡仕全自愿于2015年4月20日前给付原告王复忠因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二、原告王复忠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原告王复忠自愿承担。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王复忠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仕全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待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杨桥生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饶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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