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田应财,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第三人张教全,男,汉族,贵州瓮安人,1965年12月30日生,住贵州省瓮安县银盏镇。
钱钟诉田应财退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瓮民商初字第44号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载明:一、被告田应财差欠原告钱钟人民币9万元,被告田应财自愿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钱钟4万元,2014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钱钟5万元,若有一期不按时归还,原告可以申请执行全部款项;二、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钱钟自愿承担775元,被告田应财自愿承担775元。因田应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钱钟自愿与被执行人田应财、担保人张教全达成和解:一、田应财共差欠钱钟人民币共计9万元;二、田应财自愿从2016年4月30日起每月偿还钱钟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三、2016年7月30日田应财在每月偿还申请人2000元外单独偿还2万元,和2016年12月30日前在每月偿还2000元外单独偿还1万元给申请人;四、若田应财不按期履行,第三人张教全自愿为田应财用个人财产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7月30日田应财在每月偿还申请人2000元外单独偿还2万元中,张教全只担保其中1万)。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商初字第4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俊丽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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