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金秉忠申请执行袁愈均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6
申请执行人金秉忠,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袁愈均,贵州瓮安县人,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金秉忠诉袁愈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的(2011)瓮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载明:“被告袁愈均差欠原告金秉忠借款人民币2.8万元,限于2012年4月30日前清偿完毕”。因袁愈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袁愈均差欠金秉忠价款本金28000元,案件受理费337元,总计28337元;二、袁愈均自愿在2016年7月31日前偿还5337元,余款23000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三、金秉忠对上述还款数额时间无异议;四、金秉忠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瓮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俊丽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顾典友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