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董正权,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平定营镇细沙村,经常居住地瓮安县华都嘉苑。
宋国权诉董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限被告董正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国权借款本金二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因被执行人董正权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宋国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宋国权与被执行人董正权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正权差欠申请人宋国权本金、利息、诉讼费及延迟履行金,共计24000元。被执行人董正权自愿于2016年5月 6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每月6日前向申请人宋国权支付800元,至此本案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宋国权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俊丽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顾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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