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郭敬叶申请执行陆方庆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6
申请执行人郭俊叶,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陆方庆,贵州省瓮安县人,原住瓮安县。

郭俊叶诉陆方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的(2012)瓮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原告郭俊叶为被告陆方庆、石前芳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55343元,被告陆方庆自愿用其被法院冻结的款项先行支付19694元,下欠35649元,被告陆方庆从2012年7月起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183.5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237元,由被告陆方庆承担,与前述款项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陆方庆自愿从2013年7月起每月从工资中扣取600元偿还申请人,直至还清为止(即从2013年7月至2019年10月,每月扣取600元,2019年11月扣取33.5元)。该款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之间存入申请人郭俊叶在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号为:62289300010675*****的账户上。执行中因陆方庆工作调动关系,2013年7月从被执行人陆方庆工资上转账600元还款给申请人后执行中止。2016年1月8日申请人郭俊叶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申请人郭俊叶证实,1、2012年6月4日在瓮安县人民法院永和法庭,陆方庆还款7690元后,来又分两次一次1000元,一次3000元还款申请人;2、瓮安县人民法院(2013)瓮法执字第308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被告陆方庆自愿用其被法院冻结的款项先行支付19694元给申请人郭俊叶”2013年12叶26日由瓮安县永和小学执行划款16849.47元;3、2015年3月25日由瓮安县草塘小学代扣还款6000元;4、陆方庆分别于2015年4月、6月21日、8月19日三次转账还款共计1800元。综上,截止2016年3月4日,申请人郭俊叶收到陆方庆还款本金共计36939.47元,陆方庆已予确认。

现查明,一、被执行人陆方庆系贵州省瓮安县瓮安六小职工,至2015年12月,每月实发工资收入为3367.00元;二、至2015年3月4日,被执行人陆方庆尚欠申请执行人郭俊叶借款本金18403.53元,案件受理费1183.5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237元,总计20384.0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方庆与申请执行人郭俊叶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陆方庆尚欠申请执行人郭俊叶借款本金18403.53元,案件受理费1183.5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237元,总计20384.03元;二、自2016年3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陆方庆在贵州省瓮安县瓮安六小的工资收入中扣取600元偿还郭俊叶直至还清为止(即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每月扣取600元,2019年1月扣取584.03元);三、如被执行人陆方庆在扣取工资收入期间提前清偿了本案执行款,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提前终止对其工资收入的扣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2016年3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陆方庆在贵州省瓮安县瓮安六小的工资收入中扣取600元偿还郭俊叶直至还清为止(即2016年3月至2018年11月,每月扣取600元,2018年12月扣取584.03元);

二、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陆方庆的主管部门瓮安县教育局农村教育核算中心汇到本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瓮安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单位资金归集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瓮安县支行。划拨时务必备注为“法院执行案件款”】;

三、终结本院(2012)瓮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款项扣取完毕后,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俊丽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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