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何立超,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胜刚,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潘秀清,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杨昌信,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腾召信,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县支行申请执行杨胜刚、潘秀清、杨昌信、腾召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贷款本金17518.05元及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3600元;(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515.03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163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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