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大江与被执行人罗秀皇一案的裁定书

2016-08-30 17:55
申请执行人余大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罗秀皇,贵州省惠水县人,住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三都县仁爱医院。住所地:三都县三合街道凤凰社区麻光新区。组织机构代码:L7657XXXX。

法定代表人:罗秀皇,系该医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732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受理余大江申请执行罗秀皇、三都县仁爱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2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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