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勇、肖井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6-08-30 17:55
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019325-2,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陈明龙,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龙,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厚荣,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熊勇,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肖井陆,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熊勇、肖井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向申请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15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义务。

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熊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肖井陆的财产全部被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熊勇、肖井陆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3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被执行人熊勇、肖井陆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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