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普定县马官镇二官村(普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朝辉,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华为钢铁有限公司。
工商登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何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华为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向申请人贵州嘉晟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40483元及支付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6元、申请执行费350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义务。
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3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州嘉晟实业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四川华为钢铁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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