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起能,三都县人,住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胡朝仙,三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73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起能、胡朝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起能、胡朝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起能、胡朝仙至今未自动协助履行。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因身体多病,且年岁已高,不能前来协助申请人吴爱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二被执行人表示同意将吴爱芝与其购买的房屋产权变更给吴爱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起能、胡朝仙所有的位于三都县三合镇新民路医院宿舍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三都房权证三合镇字第0277号),变更到吴爱芝名下,所产生的费用,由吴爱芝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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