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玉雄,公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
申请执行人刘正昌,公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朱国剑,公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2民初577、57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刘玉雄、刘正昌申请执行朱国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朱国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 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刘玉雄、刘正昌支付借款人民币193014.60元;2、负担案件诉讼费900元、申请执行费2660元,但被执行人朱国剑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国剑在义龙试验区雨樟镇教育管理委员会每月有4400元的工资收入,该工资已经被本院(2014)仁执字第272号、281号、(2015)仁执字第318号、5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扣留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本院(2014)仁执字第272号、281号、(2015)仁执字第318号、55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之日的次日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国剑在义龙试验区雨樟镇教育管理委员会的工资收入2500元,直至扣足196574.60元(含案件诉讼费900元、申请执行费2660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志 华
审 判 员 宋 臣 江
审 判 员 杨 时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代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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