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天银与被执行人康文红一案的裁定书

2016-08-30 17:55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李天银,男,1954年7月2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建设东路88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康文红,女,1968年8月27日生,满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三合镇派出所干警,现住荔波县玉屏镇樟江东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加才,男,1964年9月27日生,水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计生办职工,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新民路314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责令被执行人康文红、张加才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偿还申请人李天银借款本息114350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保全费500元、申请执行费1615元,共计人民币11796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康文红、张加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加才所有的车牌号为贵JV7289北京现代轿车一辆,该车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三民保字第7号裁定书予以扣押。经申请人李天银和被执行人张加才同意,该车由三都水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估价后变卖。2015年4月27日经三都水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贵JV7289北京现代轿车价格为50400元。2015年5月12日本院作出车辆变卖公告,因无人报名参加竟买,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第二次变卖公告保留价为40320元。2015年6月12日在三都县法院四楼会议室公开变卖,黄淑玖(男,布依族,1989年05月22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丰乐镇轿山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以41500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张加才所有的车牌号为贵JV7289的北京现代轿车的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黄淑玖时起归买受人黄淑玖所有。

二、买受人黄淑玖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