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易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南山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8977XXXX。
法定代表人万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陈瑞芳申请执行贵州易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房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易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被执行人贵州易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陈瑞芳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人民币5634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209元、案件执行费74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易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行账号为×××的账户有存款3269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易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5829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华
审 判 员 宋臣江
审 判 员 刘文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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