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登跃、沈廷秀申请执行熊登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16-08-30 17:55
申请执行人朱登跃,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糸死者朱选刚之父。

申请执行人沈廷秀,贵州省兴仁县人。糸死者朱选刚之母。

被执行人执行人熊登学,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刑初字第4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熊登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未按时履行。被执行人熊登学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朱登跃、沈廷秀赔偿款人民币本金2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熊登学现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2322执3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2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缴纳的执行费200元继续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华

代理审判员  彭 飞

代理审判员  杨时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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