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廷秀,贵州省兴仁县人。糸死者朱选刚之母。
被执行人执行人熊登学,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刑初字第4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熊登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未按时履行。被执行人熊登学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朱登跃、沈廷秀赔偿款人民币本金2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熊登学现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2322执3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2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缴纳的执行费200元继续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华
代理审判员 彭 飞
代理审判员 杨时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兴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