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公司与孙林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5
申请人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治忠,经理。

被执行人孙林权,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林权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孙林权偿还申请人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187 960.8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 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孙林权外出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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