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凌群刚,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邓凤申请执行凌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凌群刚给付申请执行人邓凤借款200,000元、诉讼费2,285,承担执行费2,9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凌群刚于2015年10月去世,在凤冈供电局有应领企业年金9,693.86元(本院已冻结),对剩余执行标的192,591.14元,未发现其有遗产可供执行和义务承担人,申请执行人在举证届满后也未提供凌群刚的遗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邓凤要求对本案剩余执行标的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凌群刚有遗产或义务承担人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邓凤在任何时候发现凌群刚有可供执行的遗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叶忠福
审判员 肖 斌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书记员 吴静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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