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劲海,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7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了钟才洪申请执行张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告张劲海支付原告钟才洪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张劲海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劲海被龙溪法庭冻结的54000元由申请人按自己执行款所占比例进行分配;被执行人张劲海位于遵义市海尔大道的商品房,由被执行人尽快变卖后所得款项,按申请人所申请的申请执行款的比例进行分配;余款在2018年5月18日前执行完毕,申请费1416元由被执行人张劲海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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