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懿与张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5
申请执行人张懿,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钟才容,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劲海,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懿申请执行张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70 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劲海与申请执行人张懿达成和解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劲海被龙溪法庭冻结的54 000元由申请人按自己执行款所占比例进行分配,被执行人张劲海将位于遵义海尔大道的商品房尽快处理后,所得房款按申请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下欠部分在2018年5月18日前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懿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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